22 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成立 3 個誣告罪,為數罪併罰
(B)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誣告罪之連續犯
(C)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一行為觸犯 3 個誣告罪,成立想像競合
(D)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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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8), C(206), D(1054), E(0) #687987

詳解 (共 3 筆)

#2307312
誣告罪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行為,受害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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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858

誣告與偽證均屬刑法第十章之侵害國家司法法益,然誣告行為一經實施,縱未必能陷被害人受刑事或懲戒之處分,然其名譽上之損害必然已造成,是誣告行為同時又直接侵害誣告個人立法益,故該個人即屬「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至於偽證行為,固足使司法機關陷於採證之錯誤,惟對於該刑事案件之當事人個人是否造成損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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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712
⚖️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上的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其所保護的國家法益主要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避免國家司法機關因虛偽申告而發動不必要的調查、審判,浪費司法資源;至於個人名譽與自由的受損,則是該罪的附隨保護法益(併受保護)。因此,行為人雖然在一紙告發狀中同時誣告了 A、B、C 3 人,但因為他只拿出一張告發狀(一個申告行為),且只侵害了一個國家審判權的法益,所以在法律審判上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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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數罪併罰必須是獨立的多個犯罪行為且侵害多個法益。本題中甲只有一個申告行為,國家審判權法益也僅被侵害一次,不符合數罪併罰的要件。
  • (B) 錯誤:現行刑法早已在 2006 年廢除「連續犯」的規定。況且,甲是一次性地在一張狀紙中誣告 3 人,屬於同一行為,而非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即便在舊法時期也不適用連續犯。
  • (C) 錯誤: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或「一行為侵害數個相同法益(如開槍一發打死兩人,侵害兩個生命法益)」。由於誣告罪的核心是保護「國家審判權」,屬於一個國家法益,不因誣告對象人數多寡而隨之分裂為數個國家法益,因此不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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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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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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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4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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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年台上字第883號要旨:以一狀誣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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