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罰法對於裁處權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罰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
(C)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經法院裁判緩刑,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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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578), C(800), D(718), E(0) #1651389
統計: A(290), B(2578), C(800), D(718), E(0) #1651389
詳解 (共 10 筆)
#2416345
行政罰法27 行為終了時起算
結果在後 結果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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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514
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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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30003
行政罰法 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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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652
行罰法第17條,自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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