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A)主管機關對於未經申請者,逕核發營業許可
(B)主管機關要求特定工廠須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污染物質
(C)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丟棄廢棄物者處罰,而處分時該行為人已死亡
(D)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於臺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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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0), B(266), C(3120), D(879), E(0) #3274143
統計: A(860), B(266), C(3120), D(879), E(0) #3274143
詳解 (共 9 筆)
#6160021
(C)違反行政程序法§111第七款而無效,另參NO.621。
1.行政程序法
§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違反明確性原則)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例如學位證書、專利證書。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例如要求人民半小時內從台北到高雄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例如本島政府發給賭場執照。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例如核准辦裸跑、天體營活動。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例如行政機關所開之罰緩漏未記載罰緩金額。
2.NO.621: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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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629
(A)主管機關對於未經申請者,逕核發營業許可➜屬瑕疵得補正,只要處分相對人事後提出申請,該處分仍有效
行政程序法§114第1項第1款: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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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管機關要求特定工廠須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污染物質➜有效行政處分
(看不太出來這個選項有哪裡瑕疵或無效,個人認為應該是一般正常的有效行政處分,有錯再麻煩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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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主管機關對於任意丟棄廢棄物者處罰,而處分時該行為人已死亡➜無效,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可參考105訴字第993號之見解
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應依職權審查當事人能力
之有無。如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
事人能力,則該行政處分已無法發生效力,即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應為無效。
之有無。如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
事人能力,則該行政處分已無法發生效力,即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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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於臺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有效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115: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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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本來就可以對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有事務管轄權限),新北市政府對台北市轄區內傾倒廢土者開立罰單,只有違反土地管轄規定,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111第6款「專屬管轄」、「事務管轄」,所以並非無效事由。且根據行政程序法§115,就算是讓有管轄權的機關(即台北市的衛生局)處理,也會對傾倒廢土者開罰單,所以原本的處分沒有錯,不需要撤銷,仍屬有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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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轄:
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例如食品安全,係衛生署所管轄。(來源)
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例如食品安全,係衛生署所管轄。(來源)
所以如果是外交部對傾倒廢土者開罰單,就屬於無事務管轄權,則該行政處分才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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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871
為什麼D是對的?新北市有事務管轄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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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4525
B 不是不能實現嗎?工廠不可能不排放污染物??
C 不是自始不生效力嗎?人已經死了也沒辦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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