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如持有人違反該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嗣後死亡時,則有關其
持有之槍砲、彈藥如何處置?
(A)由內政部給價收購
(B)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
(C)不予給價收購
(D)由繼承人直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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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8), B(937), C(2946), D(111), E(0) #3017350
統計: A(618), B(937), C(2946), D(111), E(0) #3017350
詳解 (共 7 筆)
#74645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2 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五、持有人死亡。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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