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公費生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約定甲有違約情事時,應賠償公費。契約中並有甲自願接受 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賠償公費時,教育部得如何處理?
(A)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B)聲請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C)聲請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D)自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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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2), B(1879), C(224), D(65), E(0) #2510694
統計: A(1422), B(1879), C(224), D(65), E(0) #2510694
詳解 (共 7 筆)
#5158107
這題林清老師有說過
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針對行政罰法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產生如罰鍰等不繳交的強制執行
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係指針對行政訴訟法上的和解.給付.行政契約的違反等等的強制執行
雖然我看到還是直接選了A~哭
如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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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705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3項
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第305條第1項:...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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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348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但強制執行部份準用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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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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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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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當債務人(甲公費生)拒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教育部)無須提起訴訟取得判決,可以直接以該「行政契約」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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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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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此類屬於行政訴訟法上的強制執行事件,應向行政法院(現行實務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或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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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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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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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是負責執行「行政處分(如罰鍰、補稅金)」或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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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教育部與甲之間是「行政契約」關係(雙方地位平等),並非教育部單方面的行政處分,因此不能僅憑契約或催繳函就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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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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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是負責處理民間、私法上的金錢與財產強制執行(如一般借貸、商務合約)。本案屬於「公法上」的行政契約爭議,應由行政法院體系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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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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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契約義務並無「自為執行」的公權力,必須委由司法機關或依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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