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原寄郵局發現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退還寄件人
(B)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C)放射性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D)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統計: A(241), B(186), C(5062), D(122), E(0) #2764428
詳解 (共 3 筆)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37 條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郵件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郵件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郵件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第 38 條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一. 退回或重裝類 (會弄傷人或弄髒郵件)
1. 物品性質或封裝有傷害服務人員、污損郵件或設備之虞
2. 封口金屬扣鈕有鋒利邊緣,會妨害處理
在「原寄郵局」發現:退還寄件人
在「遞送途中」發現:重裝後,交給寄件人或收件人
二. 活體動物類 (有生命物體)
發現時的處理方式
外國寄來:退回原寄郵局
例外:蜜蜂、蠶、水蛭、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除害蟲、寄往日本且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
三. 沒收交辦類 (絕對不退還,直接交給警察或主管機關)
1.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
2. 放射性物品
3. 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4. 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5. 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6.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7. 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四. 雙重處理類 (交辦 + 退還)
發現時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