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君及乙君為夫妻,其婚生小孩為 10 歲之小孩 A,甲君成立一個子女資產累積信託(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他益信託),由甲君擔任委託人,小孩 A 為受益人。甲君、乙君與小孩 A 當年度皆無收到其他贈與或贈與給他人,假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 244 萬元,甲君先將 200 萬放入信託作為信託財產,乙君再贈與 100 萬給小孩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需繳納贈與稅
(B)乙君需繳納贈與稅
(C)小孩 A 需繳納贈與稅
(D)針對 200 萬信託財產如果放在存款,所生之利息,須併入小孩 A 之當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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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3), D(48), E(0) #3709846

詳解 (共 2 筆)

#7432497
正確答案為 (D)。針對 200 萬信託財產如果放在存款,所生之利息,須併入小孩 A 之當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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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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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當信託契約明定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所生之各類所得(如存款利息),應歸屬並併入當年度受益人(小孩 A)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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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錯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設立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處分權利的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當下,贈與人(即委託人甲君)即被視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小孩 A,須由甲君申報繳納贈與稅。在本案中,甲君贈與金額 (200) 萬元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乙君贈與金額 (100) 萬元亦未超過免稅額。因此兩人皆無須繳納實際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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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甲君),而非受贈人小孩 A(除非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贈與人死亡且尚未核課時,才會由受贈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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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19

贈與244萬為個別計,非贈與人合併2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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