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警察機關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影音資料建檔時,檔案名稱之命名以建立人之服勤之時段及執勤場域名稱為原則
(B)影音資料原則保存2週
(C)警察人員因偵辦刑案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事由及用途,由錄製人員允許後,由其在場複製並會同閱覽
(D)使用影音資料提供媒體輿情說明時,應經分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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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2), C(133), D(478), E(0) #2301942
統計: A(167), B(22), C(133), D(478), E(0) #2301942
詳解 (共 4 筆)
#5808494
1.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
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一個月。除因調查犯罪嫌
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
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並應於目錄清冊記載銷毀時間及銷
毀人員。
2.目錄清冊、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紀錄
清冊(以下簡稱紀錄清冊,如附件三),自影音資料調閱或
複製之日起,應以電子檔形式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五、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應恪遵警察職權行使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因執行公務所取得之影音資料,非經分
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擅自複製
或洩漏。
(二)警察人員因偵辦刑案,或民眾檢舉,或其他公務必須調閱或
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簽陳分局長
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由主管
或其指定管理人員會同閱覽,或辦理複製,複製完成並請申
請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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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492
1.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2.建立影音資料專用資料夾。 3.依年度、月份及日期建立資料夾。 4.檔案名稱之命名以建立人服勤之時段及姓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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