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
議?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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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9), C(119), D(1), E(0) #1677309
統計: A(40), B(69), C(119), D(1), E(0) #1677309
詳解 (共 4 筆)
#2967939
| 第 109-1 條 | |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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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3175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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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日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政府採購法行細則第109條之1第3項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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