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裝有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連線作業,以處理及呈現臨床資料之診斷器具,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A)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以符號方式將資料轉錄於 資料媒體之機器及處理此類資料之未列名機器」
(B)第 8473 節「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0 至 8472 節機器之零件及附件(蓋套、提箱及類似品除 外)」
(C)第 8543 節「本章未列名但具有獨立功能之電機及器具」
(D)第 9018 節「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用具,包括醫學插圖器,其他電氣醫療器具 及測定目力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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