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轄區警察機關為之
(B)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C)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D)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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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536), C(845), D(892), E(0) #3461392
統計: A(218), B(2536), C(845), D(892), E(0) #3461392
詳解 (共 6 筆)
#7053152
行政程序法
第 88 條 (A)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89 條 (B)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80 條 (C)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81 條 (C)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 74 條 (D)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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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6972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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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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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4792
(B)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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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451
(B) 正確,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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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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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受送達人若因案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羈押,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寄到其入監前的住址或由家人代收,必須將文書囑託監所長官,由監所轉交本人簽收,這才是合法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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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錯誤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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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而非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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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一般國內的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選項寫「經10日」時間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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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 3 個月,選項寫「2個月」在時間限制上是錯誤的(註: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寄存保存期間才是2個月,本題應依行政程序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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