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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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4), C(471), D(72), E(0) #388878
統計: A(40), B(64), C(471), D(72), E(0) #388878
詳解 (共 4 筆)
#529245
83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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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80
A)民法第8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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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329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
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
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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