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職人員之罷免案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B)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不得罷免
(C)當選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不得罷免
(D)公務員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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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95), C(128), D(458), E(0) #4003030

詳解 (共 10 筆)

#7475251
(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7 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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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351
答案:✅ (D) 公務員得為罷免案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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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405

❓ 【題目核心】 這題在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罷免遊戲規則」。白話來說就是在問:「要趕走一個做不好的政治人物,誰有資格發動?誰不能發動?又有哪種官員是『免死金牌』不能被罷免的?」

? 【白話法條】 關於罷免,法律定下了幾個重要的鐵律:

  1. 試用期保護:剛選上的人,總要給他一點時間表現吧!所以「就職未滿一年」絕對不能提罷免。

  2. 不分區立委不能罷免:有一種立委叫「全國不分區」,他們不是靠台南或台北某個選區的鄉親投票選出來的,而是靠「政黨票」選上的。既然當初不是地方鄉親選的,地方鄉親當然無權罷免他。如果他做爛了怎麼辦?直接去抗議那個政黨,逼政黨開除他的黨籍,他就會自動下台了!

  3. 公務員行政中立:為了避免國家機器介入政治鬥爭,法律嚴格規定:現役軍人、替代役男跟「公務人員」,絕對不可以當罷免案的「提議人(帶頭發起的人)」。

? 【舉個例子】 用你的消防日常與歸仁分隊來想像一下: 假設台南某位剛上任半年的市議員,一直亂砍消防局的預算。大家氣得牙癢癢,想要發動罷免他,這時候會遇到什麼阻礙? 第一,他剛上任半年,還在「一年試用期」內,不能罷免! 第二,就算他做滿一年了,身為受國家俸祿的消防公務員,你們必須保持行政中立,所以你絕對不能當罷免案的「提議人(發起人)」。你只能默默在休假時當個普通選民去投票,但不能當帶頭搖旗吶喊的那個人。

✅ 【選項解析】

(A) 為什麼對:罷免案當然是由當初選他出來的「原選舉區」的老百姓(選舉人),向中選會提出。這是基本規矩。

(B) 為什麼對:就職未滿一年的公職人員不得罷免。這是為了避免選舉剛結束,輸的一方馬上惡意報復,所以給予一年的「試用/冷靜期」。

(C) 為什麼對:全國不分區立委是靠「政黨票」分配的,沒有特定的選舉區,所以不適用罷免規定。要弄掉他,只能逼他的政黨開除他。

(D) 為什麼錯(本題解答):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明確規定,為了維持國家行政中立,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所以選項說「得(可以)為」,就是錯的!

? 【國考 CP 值與小叮嚀】 ⭐⭐⭐⭐ 易錯陷阱題! ? 教練專屬記憶口訣:?「公務員要中立不當出頭鳥,不分區靠黨意不能被罷免!」 這題超級常考在法學緒論跟憲法裡。請記得身為消防員(公務員),國家是不允許你帶頭搞政治運動的(不能提議罷免)。另外,「不分區立委不能罷免」這個考點已經考過無數次,請務必反射性秒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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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321
答案:D 這題的關鍵在於「罷免案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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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000
(A)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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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012
(D) 公務員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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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871
答:(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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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002
(B) 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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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005
(C) 當選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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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310

 

正確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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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A) 正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 (B) 正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不得罷免。

  • (C) 正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D) 錯誤: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其核心理由如下:
  • 產生方式不同(非選區直接選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分區及僑選立委是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產生,並非由特定「選舉區」的選民以投票方式直接選出,因此無從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發動罷免。 [1, 2]

  • 政黨政治與名單代表性: 不分區立委代表的是所屬政黨的政策與政黨票選民託付,因此法律建立的是「政黨紀律」機制。 [1]

  • 替代的去職規範: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若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即喪失立委資格,改由該政黨所提名的下一位遞補,以此維持政黨比例與名單完整性。

 

根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1]。這項規定的核心原因主要在於穩定政治運作、給予理性的觀察期以及避免選舉資源的浪費。
詳細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 給予合理施政與觀察期 • 新就任的公職人員需要時間熟悉業務、推動政策與展現施政成效。若一上任就面臨罷免,將無法全面評估其真實表現,這對任期制是一種保護。

  • 維護政治與政局穩定 • 頻繁的罷免提議容易引發社會對立與政治動盪。限制首年不得罷免,能讓社會在選舉結束後回歸理性,確保政府機關能有至少一年的穩定運作期。

  • 避免社會與行政資源浪費 • 辦理罷免投票需要耗費龐大的公帑(如選務經費、人事成本)及社會成本。若在政績尚未明確前就發動罷免,容易淪為選舉延伸的政治報復,造成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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