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況下,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A)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B)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
(C)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D)請求權時效,自損害發生時起15年內均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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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4569), C(447), D(71), E(0) #156184

詳解 (共 6 筆)

#186725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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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72

(C)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釋字469
解釋文: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略...,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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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46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以此觀點,無論是否『故意或過失』,只要是『公務員違法侵害』者,人民都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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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24
沒仔細看...看成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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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39
言下之義~ C的答案: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為什麼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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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907

整理一下樓上的筆記,本題的(C)

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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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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