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縣市警察分局,針對某一已經核可的集會遊行活動之廢止,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廢止之理由:
(A)因天然災變
(B)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C)為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
(D)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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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770), C(4059), D(316), E(0) #2017580

詳解 (共 5 筆)

#361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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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229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注意前段是「得」;後段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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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95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1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不予許可事項)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6條或第10條規定者。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禁制區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不符合資格)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B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者。

(集會遊行法 第9條:未填具申請書、申請書不符合格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5

集會遊行法 第 15 條


I.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廢止許可或變更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廢止許可。

 

(A)         (D)            (B)

 

II.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集會遊行法 第9條:未填具申請書、申請書不符合格式)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6日前申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4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就左列事項為必要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C)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予  1. 警告、 2. 制止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義務違反) 例如:緊急性集會、遊行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義務未履行) 例如:偶發性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許可限制事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  4. 強制 (強制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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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613
B選項在第1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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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953
法規名稱:集會遊行法 第 1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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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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