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C)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D)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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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8), C(142), D(11), E(0) #3960483

詳解 (共 5 筆)

#7434900
答案:(A) 錯誤 解析: (A)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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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206
(A)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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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512
第23題答案:A ✅ 考點:行政訴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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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2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166a69abda90c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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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142
答案解析與白話舉例
(A) 錯誤的原因(核心考點: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
  • 法規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機關已變更原處分者,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 白話解說:法院要決定一件事要不要暫時停下來(停止執行),這是很重大的決定。為了公平,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必須」先問過雙方當事人(原告跟行政機關)的意見,聽聽他們的說法,不能自己偷偷做決定。因此,選項寫「無須徵詢」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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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正確選項解析
  • (B) 正確(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核心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政府的行政行為為了追求公共利益,必須有公定力與執行力。不能因為民眾一去告狀,處分就自動停擺,否則大家都會用打官司來惡意拖延處分執行。所以原則上是「邊告邊執行」。
  • (C) 正確(停止執行的法定要件:難以回復的損害+急迫情事):
    要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條件非常嚴格。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急迫情事;二是該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房子要被拆了、古蹟要被推平了)。如果政府要罰你錢(罰鍰),因為錢被執行後以後還能退還,屬於「損害的回復並無困難」,這時就算再怎麼急,法院依規定也不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 (D) 正確(法院的職權):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情況實在太危急、不先煞車不行,除了等民眾主動申請(依聲請)之外,法院也可以自己主動跳出來下裁定(依職權),要求行政機關先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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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42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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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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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23: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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