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依職權廢止之事由?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已履行該負擔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1651), C(111), D(105), E(0) #3563519
統計: A(91), B(1651), C(111), D(105), E(0) #3563519
詳解 (共 3 筆)
#7365439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C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D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C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D
如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給予指教,謝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