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第三、四級毒品裁罰,下列何者錯誤?①裁罰對象以無正當理由持有未達 20 公克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為限 ②由各警察分局辦理裁罰 ③處分書之處罰內容包括罰鍰、毒品危害講習和沒入 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講習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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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 B(76), C(92), D(111), E(0) #2019375

詳解 (共 2 筆)

#383379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修法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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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157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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