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B)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C)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D)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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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7), B(885), C(282), D(169), E(0) #3143864

詳解 (共 7 筆)

#5913304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4)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5)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6)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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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39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不得訴願(行政處分一定要存在才能訴願),原訴願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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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590
本題關鍵句: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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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694
整理成時序表 限制出境行政處分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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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815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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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976
假設甲是向財政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訴願關於被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
訴願的審理過程中財政部就直接解除甲的出境限制,
並且通知了甲,
所以被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就不存在了,
因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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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369

案件事實分析

本案甲因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行政處分)。甲不服該限制出境處分,提起訴願。嗣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並通知甲。

本案之關鍵在於:甲所爭執之「限制出境」行政處分,於訴願程序中已因財政部自行解除而不復存在,訴願標的業已消滅。

二、法律適用與實務見解

(一)《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之明文

《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明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實務見解:處分效果消滅,訴願標的即消失

實務上向來認為,人民以行政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行政院訴願會、法務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機關之訴願決定實務,均一貫採此見解。例如:

「若原處分已撤銷或變更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所明定。」

以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為例,其明確指出:「……業經原處分機關……函予以變更,解除訴願人出境管制,是原處分已不復存在,本件訴願標的已消失,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不應受理。」

金門縣政府訴願決定書亦同此旨:「……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而不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三、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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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確與否 理由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正確 原限制出境處分業經解除,訴願標的已消滅,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為不受理決定。
(B)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錯誤 「駁回」係針對訴願實體無理由之決定方式(《訴願法》第79條),不適用於處分已不存在之程序不合法情形。
(C) 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錯誤 處分既已不存在,無從撤銷;且未經實體審理,不得逕認處分違法。
(D) 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錯誤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消滅,根本無從進入實體審理,無從認定處分合法與否。

四、結論

本件甲所不服之限制出境處分,已於訴願審理中因財政部自行解除而不復存在。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及實務一貫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認定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已消滅,程序不合法,故應為「不受理決定」。因此,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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