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刑法「未遂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罰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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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9), B(425), C(218), D(560), E(0) #180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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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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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止犯 (D)不能犯:不能發生結果,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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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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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罰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A)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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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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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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