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刑法「未遂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罰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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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9), B(425), C(218), D(560), E(0) #1808987
統計: A(6249), B(425), C(218), D(560), E(0) #1808987
詳解 (共 5 筆)
#2850316
(C)中止犯
(D)不能犯:不能發生結果,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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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123
(B)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罰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A)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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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211
B --2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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