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或依第133條之2第3項執行逕行扣押,或依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執行附帶扣押者,應於執行後幾久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或「附帶扣押」字樣,同時分別函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A)12小時
(B)24小時
(C)3日
(D)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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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2), C(77), D(1), E(0) #3867281
統計: A(13), B(22), C(77), D(1), E(0) #3867281
詳解 (共 3 筆)
#7360053
一百六十六、
執行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格式如附件二十三),記載實施之年、月、 日及時間、處所,並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於筆錄 附卷移送檢察官或法官,並應製作扣押物品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無應扣押之物證 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十四),付與扣押物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受搜索人。
搜索或扣押執行完畢後而有扣押之物時,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及搜索扣押筆錄 影本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五)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法院核發搜索票 或扣押裁定之日期、文號後,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不得無故延宕; 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時,應於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連同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一併函 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其因故未能執行者,應以函文敘 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繳還核發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七)。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或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執行逕行扣押,或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附帶扣押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如有扣押物須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 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或「附帶扣押」字樣,同時分別函報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逕行搜索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二十八、逕行扣押或附 帶扣押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二十九)。但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逕行搜索 住宅及其他處所時,應即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或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十二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搜索或扣押執行完畢後而有扣押之物時,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及搜索扣押筆錄 影本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五)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法院核發搜索票 或扣押裁定之日期、文號後,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不得無故延宕; 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時,應於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連同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一併函 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其因故未能執行者,應以函文敘 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繳還核發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七)。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或 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執行逕行扣押,或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附帶扣押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如有扣押物須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 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或「附帶扣押」字樣,同時分別函報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逕行搜索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二十八、逕行扣押或附 帶扣押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二十九)。但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逕行搜索 住宅及其他處所時,應即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或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十二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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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888
犯偵手冊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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