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法上的一般請求權,因何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A) 五年
(B) 十年
(C) 十五年間
(D) 二十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58), C(1319), D(22), E(0) #221441

詳解 (共 2 筆)

#202749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8
0
#3310786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