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勤務方式係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 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A)臨檢
(B)路檢
(C)巡邏
(D)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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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6), C(1073), D(3), E(0) #160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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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307
節錄自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警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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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172
<<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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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警察勤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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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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