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使用毒品「除罪化」指的是:
(A)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滿 20 公克則無罪
(B)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不予以刑罰,僅施予行政裁罰
(C)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僅需就醫強制戒治
(D)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 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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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94), C(188), D(164), E(0) #2762386
統計: A(32), B(494), C(188), D(164), E(0) #2762386
詳解 (共 3 筆)
#7415058
【第一、二級】:屬刑事犯罪!需『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第三、四級】:屬『除罪化』!不給刑罰,僅給予『行政裁罰』(罰錢+上講習課)!(外部法規補充:且修法後,持有的純質淨重門檻已從 20 公克降至 5 公克,超過 5 公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
- (B) :台灣針對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的施用者,採取的是「刑事處遇」(包含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有期徒刑);但是對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如 FM2、K他命),為了避免輕度毒品使用者過早被貼上犯罪標籤,因此採取「除罪化」政策。也就是不給予刑罰(不會被關、沒有前科),而是施予「行政裁罰」(如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
- (A)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同樣屬於「行政罰」的範疇,並非「無罪」!(外部法規補充:且修法後,持有的純質淨重門檻已從 20 公克降至 5 公克,超過 5 公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
- (C) :「就醫強制戒治」是專屬於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使用者的處遇方式。第三、四級只需上講習課。
- (D) :供出毒品來源以查獲共犯,這在法律上稱為「窩裡反條款」或「減刑/免刑寬典」,這是為了鼓勵破案的量刑協商機制,與「除罪化」的定義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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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B)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不予以刑罰,僅施予行政裁罰。
1. 為什麼 (B) 是「除罪化」的正確定義?
在法律與犯罪學中,「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並不是指讓該行為變成「完全合法」或「完全沒事」,而是指將原本受刑事法律(刑罰)處罰的行為,轉為以「行政法」來規範與處罰。
在臺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的施用,是採取「刑罰」搭配「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的刑事程序。 然而,針對第三、四級毒品(如愷他命/K他命、FM2 等)的單純「施用」或「持有少量」,法律採取了「除罪化」的政策,亦即不留下刑事前科案底、不判處有期徒刑(不予以刑罰),而是改以行政裁罰(處以新臺幣罰鍰,並強制要求參加毒品危害講習)來處理。
2.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陷阱?
- (A)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滿 20 公克則無罪: 這個選項的陷阱在於「無罪」這兩個字。雖然持有少量第三、四級毒品沒有「刑事責任」,但依然有「行政責任」(會被開罰單和強制上課),因此在概念上不能說是完全「無罪」或「合法」。 (? 國考外補充更新:為防制毒品氾濫,立法院已於 109 年修法,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須受「刑事處罰」的標準,由原本的 20 公克嚴格下修為 5 公克。但無論標準為何,「除罪化」的本質仍是指行政裁罰代替刑罰。)
- (C)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僅需就醫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是專門針對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的保安處分程序。第三、四級毒品的施用者並不需要進入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戒治體系,而是施以行政處分的「危害講習」。
- (D)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是法律上的「寬典條款(俗稱窩裡反條款)」,目的是鼓勵毒犯與檢警合作溯源、抓出上游毒梟(藥頭)。這叫做「減刑」或「免刑」的獎勵機制,而不是改變行為本質的「除罪化」。
- 一、二級毒品施用 ➔ 「犯罪行為」(刑事責任),對應「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三、四級毒品施用 ➔ 「偏差行為(除罪化)」(行政責任),對應「行政罰鍰 / 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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