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擬於其土地上興建房屋,約定由承攬人乙供給材料及完成建造,報酬若干,乙已完工交付該屋。 一年後,甲發現該屋為海砂屋,遂對乙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乙提出已罹於發見期間之 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抗辯無理
(B)乙供給之材料價額,推定不在承攬報酬之內
(C)乙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海砂屋為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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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 C(6), D(4), E(0) #3274540

詳解 (共 2 筆)

#6394835
(一)
民法§127 I (七):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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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0 II:「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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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5 I:「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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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8 I:「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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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9:「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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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據前開條文,(B)、(C)、(D)選項有誤,而本件工作屬於建築物,其發見瑕疵時間延為5年,乙主張罹於發見期間之抗辯無理由,故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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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813
民法第 499 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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