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 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 罰鍰處分?
(A)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B)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C)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D)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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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37), C(70), D(7), E(0) #1728958

詳解 (共 4 筆)

#3133391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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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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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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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618

1. 若「未經過行政訴訟」(本題情境)即確定:
原免職處分僅生形式確定力,當嗣後刑事判決獲判無罪(產生新事實或新證據),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再開)。  


2. 若「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6 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但書及實務通說,行政機關無權撤銷或變更經司法確定判決維持之處分;此時應優先保障司法既判力,必須依照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 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以打破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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