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里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設里,置里長 1 人,由各里民大會選舉出
(B)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之編制人員
(C)里長選舉,經兩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具有該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
(D)里長領有事務補助費,是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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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 C(120), D(6), E(0) #3791302
統計: A(10), B(22), C(120), D(6), E(0) #3791302
詳解 (共 2 筆)
#7277963
(A) 地方制度法 82-2 條
(B) 地方制度法 59 條
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之編制人員。 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C) 地方制度法 59 條
里長選舉,經兩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具有該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
(D) 地方制度法 61條
里長領有事務補助費,是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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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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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里長選舉,經兩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具有該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
規定於地方制度法 第 59 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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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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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里長領有事務補助費,是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規定於地方制度法 第 61 條 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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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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