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禁止錯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分為直接禁止錯誤與間接禁止錯誤
(B)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無認識屬於直接禁止錯誤
(C)行為人主觀上誤認容許規範之存在屬於間接禁止錯誤
(D)小學教師誤認對學生擁有體罰權不可解釋為禁止錯誤
統計: A(74), B(867), C(1053), D(3571), E(0) #3143735
詳解 (共 6 筆)
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直接有關之禁止規範無所認識,致誤以為其行為係法律所允許。
@間接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因錯誤而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誤解(例如下級公務員雖明知上級公務員之命令為違法,但誤認為命令即是命令,只要依命行事,即可阻卻違法);或因錯誤而誤會容許構成要件之界限(例如債權人甲在路上遇見其債務人乙,乃將乙口袋之錢取走以抵債,而誤為此乃民法所規定之自助行為,係依法令之行而無違法性)。
禁止錯誤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違法行為,但行為人自認為行為合法,此時行為人乃欠缺不法意識(即欠缺違法性認識),即為學理上稱之禁止錯誤
直接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對於刑法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之內涵發生誤解,致於主觀上自以為其所實施之行為係法所允許而不加制裁之對象,實則,於客觀上卻應刑罰之行為
間接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因錯誤而認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因錯誤而誤會容許構成要件之界限
【解題】
可分為直接禁止錯誤與間接禁止錯誤 → 正確
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無認識屬於直接禁止錯誤 → 正確
行為人主觀上誤認容許規範之存在屬於間接禁止錯誤 → 正確
【補充/延伸】
容許規範/容許錯誤
刑法上的「容許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容許規範」(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誤認。因為行為人誤以為「容許規範存在」,或誤認自己的行為是在容許規範的範圍之內,導致誤認其行為是刑法所容許的,所以稱為「容許錯誤」
小學教師誤認對學生擁有體罰權,屬於直接禁止錯誤。行為人(小學教師)雖然知道自己正在體罰學生,卻錯誤地認為這種管教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人不知禁止規範存在),也就是欠缺了不法意識。
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之錯誤,係指行為人對規範有所誤認,即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其行為並未違反規範,但在客觀事實上該行為確屬違法。禁止錯誤可分為直接之禁止錯誤與間接之禁止錯誤。分述如下:
1.直接禁止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法定不法構成要件(即禁止規範)不認識,以致誤認其行為係法律所不禁止之合法行為。行為人因此等錯誤而欠缺不法意識,影響行為人之罪責。此種誤認情況有三:
(1)行為人不知禁止規範存在:行為人因不知有禁止規範之存在,而誤認其行為係合法行為。例如:以為法律並未禁止一夫多妻。
(2)行為人誤以為該禁止規範已失效:行為人雖知有禁止規範存在,但認為業已失效,致誤認其行為係合法行為。
(3)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不適用於其行為:行為人因誤解法律條文適用之界限,認為禁止規範不適用於其行為,而誤認其行為為合法行為。
2.間接禁止錯誤:又稱容許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為刑法規範所許可,但在客觀上卻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即客觀上屬違法行為。其情況有二:
(1)行為人誤認容許規範存在:客觀上並無容許規範存在,但行為人認為有容許規範,而誤認其行為係符合容許規範之合法行 為。例如:以為依長輩命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
(2)行為人誤認容許規範之界限:行為人誤認容許規範之界限, 而將容許構成要件之適用範圍擴張至其所為行為,故誤認其行為不具違法性。例如:以為逮捕交通違規者亦為逮捕現行犯而可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