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於公園長椅上發覺他人遺失之皮夾一只,其內有新臺幣 1 千元、國民身分證 1 張及數張信用 卡,甲僅取走皮夾內之 1 千元,至於皮夾及其內其他物品仍將之遺留在現場。甲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B)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C)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D)不成立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 B(87), C(631), D(8), E(0) #3928848
統計: A(126), B(87), C(631), D(8), E(0) #3928848
詳解 (共 2 筆)
#750642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的關鍵考點與破題邏輯:
核心考點:財物是否仍在他人「持有」狀態中?
區別「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的關鍵,在於該財物在行為人下手時,原所有人是否仍維持「持有(支配)關係」。
- 何謂遺失物?
皮夾掉在「公園長椅上」,原所有人此時已經離去,客觀上該皮夾已脫離原所有人的事實管領與持有範圍,且該處並非如咖啡廳、計程車內等有特定管理者可以代為持有的封閉空間。因此,該皮夾屬於刑法第 337 條所稱的「離本人持有之物(遺失物)」。 - 甲的行為定性:
甲發現該遺失的皮夾後,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將裡面的 1 千元取走放入自己口袋(建立新持有),這個行為就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 - 只拿走 1 千元,其他留原地,是否影響犯罪成立?
不影響。只要甲對皮夾內的「 1 千元」實施了侵占行為,就該當本罪。至於皮夾與身分證等其餘物品,因甲未將其據為己有,僅就 1 千元的部分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竊盜罪的前提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本題的皮夾在掉落長椅時,就已經「脫離」他人的持有,甲並未破壞任何人的實力支配,故不成立竊盜罪。
- (B)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普通侵占罪的前提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持有關係」(例如:乙把相機借給甲,甲時間到拒不歸還據為己有)。甲與皮夾主人素不相識,並無信託或合法持有關係,不適用此條。
- (D) 不成立犯罪:甲確實將不屬於自己的 1 千元據為己有,已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不可能不成立犯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