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乙依法結婚,乙於婚姻中與丙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一子丁。甲列乙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經查甲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乙與丁之住所地在嘉義市。關於此訴訟之管轄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丁為成年人,臺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
(B)若丁為未成年人,臺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
(C)若丁為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經證明丁有意思能力,丁就此訴訟有程序能力
(D)於此訴訟繫屬中,丁得以甲為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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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53), C(133), D(78), E(0) #3311942

詳解 (共 5 筆)

#6208179
(A),若丁為成年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臺中地方法院(父甲住所地)與嘉義地方法院(丁與母住所地)均有專屬管轄權
(B)X,若丁為未成年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2項,由其住所地(嘉義地院)專屬管轄。
家事事件法
第61條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C)依家事事件法 第14條規定, 若丁為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經證明丁有意思能力,丁就此訴訟有程序能力。
第14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D)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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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57
家事事件法
第 61 條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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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083
補充否認子女之訴之繼承權訴訟﹝1﹞否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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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008
1.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2.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A:正確。
B:丁未成年,故其居住地之法院乃唯一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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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4家事事件之程序能力
1.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3.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C:正確。丁有意思能力,對其身分之事件應視其為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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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63否認子女之訴
1.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2.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3.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D:正確。甲依民法§1063推定為丁之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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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708
民訴法第61條理由 一、按確認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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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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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1條 1.親子關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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