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國家機關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係就下列何一原則之描述?
(A)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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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6566), C(286), D(84), E(0) #193832
統計: A(959), B(6566), C(286), D(84), E(0) #193832
詳解 (共 4 筆)
#433922
我國俗語亦有:「殺雞焉用牛 刀」,此乃所謂「不得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也就是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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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23
不擇手段=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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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158
「國家機關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的核心核心精神。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手段),與想要達成的公共利益(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的比例關係,不可以為了很小的目的而對人民造成過度的侵害。
依據台灣的《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包含三個主要的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即手段要有效)。
- 必要性原則(最少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少的那一個。
-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採取的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可以和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因此,國家機關做事時不能只想著「達成目的」,就隨意選擇會對人民造成巨大損害的惡劣方法(不能不擇手段)。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 (a)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指行政機關在採取行政措施或課予人民負擔時,其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實質的正當合理關聯。例如:政府不能以「人民沒有繳交綜合所得稅」為理由,拒絕核發「建築執照」,因為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內在的因果關係。
- ❌ (c) 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的特別授權之下,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也就是「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
- ❌ (d) 平等原則: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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