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處理之,請問該條文對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如何處理?
(A)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得由原住戶優先買回
(C)讓售與原住戶使用
(D)由徵收機關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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