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戈登(Edwin Gordon)音樂教學目標之敘述,何者有誤?
(A)培養大眾具優質領會力的音樂素養
(B)透過肢體律動,學習由內在快速感應音樂的能力
(C)藉由提升音樂聽想能力,提升學生的音樂理解能力
(D)提供優質建構性的音樂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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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52), C(28), D(51), E(0) #3104362
統計: A(51), B(252), C(28), D(51), E(0) #3104362
詳解 (共 2 筆)
#7361585
B應該是達克羅士(Dalcroze)
達克羅士(Dalcroze) 音樂才能真正深入音樂的美善。因此其教學目標有下列三點:(1)訓練控制內在精神與情感的力量;(2)訓練肢體反應及表達能力;(3)訓練個人快速、正確、適當及感性地感應音樂的能力(鄭方靖,1993)。
達克羅士認為音樂行為是耳朵(ear)、頭腦(brain)與肢體(body)三者並用的活動(楊艾琳,1999)。
達克羅士認為音樂行為是耳朵(ear)、頭腦(brain)與肢體(body)三者並用的活動(楊艾琳,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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