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罹患疾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未據實告知保 險人,但為保險人所指定之特約醫師所知悉,惟該醫師並未轉知保險人,依多 數實務見解,保險人是否仍得解除契約?
(A) 是,因被保險人事實上有隱匿情事
(B) 是,因等同於對書面詢問事項,未據實說明
(C) 否,依保險法第 62 條,保險人不得諉為不知
(D) 否,因保險人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表徵之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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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2), C(133), D(5), E(0) #1798486

詳解 (共 1 筆)

#7435912

? 核心法律邏輯解析

這題涉及保險法中「告知義務(第 64 條)」「保險人應知之情事(第 62 條)」之間的衝突。

  1. 體檢醫師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說): 多數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裁判)認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指定之體檢醫師或特約醫師,是保險人為了履行評估風險所組織的「使用人」或「代理人」。

  2. 知悉的效力歸屬: 既然體檢醫師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依據民法代理的原則,代理人(醫師)在執行職務時所知道的事情,就直接等同於本人(保險公司)知道。即使醫師因為疏忽或任何原因沒有轉告保險公司,這屬於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對外仍認定保險公司「已知悉」。

  3. 法律條文適用: 依據《保險法》第 62 條第 1 款規定,「保險人已知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之情事」,保險人不得諉為不知。既然保險人已經透過醫師「知道」了這個疾病,就不能再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據實告知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保險法第 64 條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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