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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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2), D(1), E(0) #3960714
統計: A(0), B(2), C(12), D(1), E(0) #3960714
詳解 (共 3 筆)
#7497228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共有物之管理(分管決定)」核心法條(民法第 820 條)的經典題。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在 98 年修正後,共有物的管理(包括分管決定)早就已經改成「多數決(過半數)」,不再需要「全體同意」了!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指定占有使用特定位置,屬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正確
- 邏輯: 所謂的「分管決定」,就是指共有人間不分割共有物,而是劃分特定區域各自管理、使用、收益。這在法律上屬於最典型的共有物管理行為(民法 §820 條範疇)。
- (B) 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依決定內容占有不構成無權占有: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 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以人數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邏輯: 甲、乙兩人加起來不論是人數(3人中的2人)還是持分(\(\frac{1}{3} + \frac{1}{3} = \frac{2}{3}\)),都已經達到雙重過半的多數決門檻。因此,他們所做出的分管決定具有法定效力,甲、乙、丙依此決定各自去占有土地,都是「有權占有」。
- (C) 原則上應經全體同意,未經丙同意不生效力: 錯誤 (本題答案)
- 邏輯: 這就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過去舊法時代確實可能要求更嚴格的共識,但現行法明文規定共有物管理「直接適用多數決」。只要甲、乙兩人的多數決程序和門檻合法,就算少數共有人丙打死不同意,該管理決定依然直接依法生效,丙也必須接受。本選項宣稱不生效力,完全違反現行法規定。
- (D) 若認為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 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邏輯: 為了防止多數人(甲、乙)仗著人多持分大,聯合起來欺負少數人(例如把最精華的黃金店面、土地留給自己,把無法利用的爛地硬塞給丙),法律特別給被霸凌的丙一個救濟大絕招:丙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由法官出來主持公道。
筆記
「共有處分(賣掉、設定抵押)才要大陣仗;共有管理(分管、出租)只要『雙過半』就搞定!誰敢說管理還要全體同意的,直接抓出來打叉!」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共有物管理、分管」,選項中只要宣稱「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二話不說直接判定是錯的,5秒內無痛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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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579
- ⭕ (A) 正確:共有人指定各自占有使用共有土地的特定位置,屬於對共有物之「分管決定」,這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共有物管理行為範疇。
- ⭕ (B) 正確:甲、乙兩人的應有部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已過半數),人數也是三人中的兩人(已過半數)。只要符合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多數決要件,該分管決定即具備合法效力,依該決定占有特定土地即為有權占有。
- ❌ (C) 錯誤:現行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已將共有物的管理原則修改為多數決(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不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甲、乙達成的分管決定不需經丙同意即可生效。
- ⭕ (D) 正確:為了保障少數共有人,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多數決的管理決定對少數共有人顯失公平,受害的共有人(本題中的丙)可以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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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647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核心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820 條關於共有物管理(分管決定)的多數決規定:
- 分管決定的多數決原則: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包括決定各共有人使用收益的特定位置,即分管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共有人以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及其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者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人數不予計算。
- 本題情境:甲、乙、丙應有部分各 1/3。甲加上乙的人數為 2 人(超過全體 3 人的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為 2/3(超過 1/2)。因此,甲與乙聯手已經符合多數決要件,不需要丙的同意,該分管決定即可合法生效。因此 (C) 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其他選項正確原因
- (A) 正確: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特定位置(分管),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的範疇。
- (B) 正確:只要多數決程序合法,共有人依該分管決定占有土地即具備正當權源,不構成無權占有。
- (D) 正確:為保障少數共有人,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若管理決定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共有人(丙)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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