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9行政強制執行中,下列何者為間接強制處分?
(A)怠金
(B)對人的管束
(C)對物的扣留
(D)對於家宅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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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1), B(47), C(193), D(52), E(0) #779714
統計: A(1571), B(47), C(193), D(52), E(0) #779714
詳解 (共 7 筆)
#1622242
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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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734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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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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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344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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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352
一怠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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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234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方法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兩大類:
- ? 正確選項 (A): 間接強制方法包含「代履行」與「怠金」。怠金是透過心理或經濟上的處罰壓力,間接促使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因此屬於間接強制處分。
- ? 錯誤選項 (B): 「對人的管束」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規定的即時強制方法(因應緊急危害而採取之手段)。
- ? 錯誤選項 (C): 「對物的扣留」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的直接強制方法(亦常見於即時強制中對物的扣留)。
- ? 錯誤選項 (D): 「對於家宅之侵入」(進入住宅)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進入、封閉、拆除住宅,亦即直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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