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考試院職權範圍?
(A)公務人員任免執行事項
(B)公務人員褒獎執行事項
(C)公務人員懲處執行事項
(D)公務人員撫卹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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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239), C(212), D(2214), E(0) #3151436
統計: A(866), B(239), C(212), D(2214), E(0) #3151436
詳解 (共 7 筆)
#594402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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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847
D) 公務人員撫卹執行事項。
? 核心法律依據
考試院的職權,主要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其內容高於憲法本文,為我國考試權之根本規範。
根據該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依此規定,考試院的職權可清晰地分為以下兩大類:
-
掌理業務:即直接負責公務人員的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等執行事項。
-
法制事項:負責制定公務人員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等相關法規,不負責執行。
⚖️ 各選項詳細分析與對照
我國權力分立下,法律事項的「制定」(考試院)與「執行」(行政院)分屬不同機關,這也是解題關鍵。下表清晰對照四個選項的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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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 選項 | 事項類別 | 負責機關 | 法源依據 |
|---|---|---|---|
| (D) 公務人員撫卹執行事項 | 掌理業務 | 考試院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款 |
| (A) 公務人員任免執行事項 | 執行事項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3款僅授權考試院制定任免之 法制事項 |
| (B) 公務人員褒獎執行事項 | 執行事項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3款僅授權考試院制定褒獎之 法制事項 |
| (C) 公務人員懲處執行事項 | 執行事項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非憲法授權考試院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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