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遴選為第三人者不得給予任何名義,但依個案所需應給予相關證明文件
(B)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入普通機密文件管理
(C)第三人之遴選、訓練考核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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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7), C(932), D(18), E(0) #674865

詳解 (共 4 筆)

#1072808
(D)期間不得逾1年,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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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82
第三人列極機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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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84
最長2年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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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218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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