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出借並交付乙 10 萬元,未約定利息,但應於 1 個月後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B)乙於 1 個月後未返還時,甲得要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作為賠償
(C)乙於 1 個月後未返還時,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D)借貸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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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869), C(159), D(56), E(0) #1786880

詳解 (共 3 筆)

#2817519
(A)甲與乙成立消費借貸契約(C)乙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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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341
甲與乙是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第 203 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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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34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1. 金錢借貸與遲延責任:本案中甲出借 10 萬元給乙,屬於「消費借貸」。雖然雙方未約定利息,但根據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給付有確定期限(1 個月後),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法定遲延利息:依據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金錢債項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目前的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 5%(民法第 203 條)。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甲與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 使用借貸(民法第 464 條):是指借用人使用該物後,「原物」返還(如借車、借書)。
    • 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借的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借用人取得所有權並消耗掉,事後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本題借的是 10 萬元,屬於消費借貸
  • (C) 乙於 1 個月後未返還時,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 甲乙之間存在有效的「借貸契約」,乙取得金錢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乙未按時還錢屬於契約違約(給付遲延),甲應依據「契約請求權」要求還錢,而非不當得利。
  • (D) 借貸為處分行為
    • 借貸契約本身屬於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即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而實際交付金錢轉移所有權的動作才涉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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