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實務見解,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沒收特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遭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檢察官得於起訴後審理中向法院聲請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C)檢察官若未聲請,法院不得於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D)法院關於所審理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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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82), C(554), D(73), E(0) #3017198
統計: A(86), B(82), C(554), D(73), E(0) #3017198
詳解 (共 4 筆)
#5898526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過往有有否定說見解,主要認為基於「控訴原則」,法院如曉諭檢察官後,檢察官仍不為聲請,法院不得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等)。
上開爭議,最終經最高法院刑事庭第五庭提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採取肯定說見解,認為基於「刑法採義務沒收」、「檢察官起訴效力本及於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的聽審權」等理由,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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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4283
第三人指的是提供犯罪預備物或得到犯罪所得之人(如人頭戶、不知情的公司)
但由於第三人在刑事訴訟中原本「不是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答辯或上訴的權利。
故法律允許第三人參與刑事訴訟,享有類似被告的程序主體地位(如程序參與權、陳述意見權、辯論權及救濟權)
一、沒收程序的啟動:
在最後一次開庭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聲請
二、啟動人:
1.第三人主動聲請
2.檢察官聲請
3.法院裁定
三、啟動後:
第三人將成為沒收部分的被告
四、成為被告的好處:
1.請律師幫你打官司。
2.看卷宗查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
3.在法庭上說話。
4.如果最後法官還是判沒收,你可以提起上訴。
五、限制:
你只能針對沒收的部分做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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