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A)擔任遺囑執行人
(B)擔任破產管理人
(C)擔任股票發行人
(D)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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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78), C(1871), D(329), E(0) #950825

詳解 (共 1 筆)

#1319163

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法 § 17)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 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

(3)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 管業務。

(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業務:a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b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l債權之收取。c債務之履行。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12)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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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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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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