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就先決問題之鑑定結果,為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就當事人請求之事項,未為具體之准駁,但由其理由之說明如已足認有准駁之表示,為行政處分
(C)行政機關就當事人所陳述之疑義,發函解釋法律規定之意旨,為行政處分
(D)行政機關就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所為之書面催告,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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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853), C(38), D(147), E(0) #3960045
統計: A(103), B(853), C(38), D(147), E(0) #3960045
詳解 (共 3 筆)
#7642404
(A) 錯誤
行政機關就先決問題所作的鑑定結果,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或行政程序中的事實認定、專業判斷,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例如:機關委託專業單位鑑定建築物是否有安全疑慮。
(B) 正確
行政機關雖然沒有明確寫出「准許」或「駁回」,但如果從函文理由及內容,已經可以明確看出機關准駁當事人請求的意思,仍然可能構成行政處分。
重點:不一定要有明確的准駁文字,只要實質上已經表示准駁意思即可。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本題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有沒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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