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民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 法院得予以制裁
(C)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
(D)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
統計: A(14), B(30), C(62), D(16), E(0) #3865954
詳解 (共 5 筆)
第 410 條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一、選項分析
(A)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即「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須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得進入審判程序。
(B)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得予以制裁——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官之命到場者,亦同。此即為制裁之法律依據。
(C) 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據此,調解並非「均應」在法院內進行,若有必要,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如醫院、當事人住所、社區活動中心等),僅須於調解委員在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時,事先經法官許可即可。選項(C)所稱「均應在法院內行之」,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D) 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據此,調解程序原則上雖由法官主持,但實務上多先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非法官)先行調解,俟相當程度後再報請法官到場。因此,法院之調解確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選項(D)正確。
二、結論
|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法條依據 |
|---|---|---|---|
| (A) |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 |
| (B) | 法官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制裁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9條第1項 |
| (C) | 法院之調解,均應在法院內行之 | ❌ 錯誤 | 民訴法第410條(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
| (D) | 法院之調解,可由非法官之調解委員行之 | ✅ 正確 | 民訴法第406條之1第2項 |
綜上所述,本題錯誤的選項為 (C)。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2.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2.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3.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