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D)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1), B(44), C(2551), D(448), E(0) #3183744
統計: A(311), B(44), C(2551), D(448), E(0) #3183744
詳解 (共 8 筆)
#5984723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一罪不二罰原則
42
0
#5995309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 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 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 「從重處罰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即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從法定罰鍰最高額規定之法律規範予以裁處。如另觸犯刑事法律時,亦採「刑事優先」原則,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時,由刑罰吸收行政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72286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 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
(D) 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
------------------------------------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95年 - 95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3184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原則上讓行政罰(罰鍰)可以被刑罰所吸收,同時行政機關在處理程 序上依據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https://news1.get.com.tw/Html/News/22510.pdf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5.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該如何處罰?
(A)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B) 依行政法律處罰之
(C) 依刑事法律及行政法律分別處罰
(D) 擇處罰較重者處罰之
ㅤㅤ
答案:A
36
1
#7366934
正确答案是 C。根据《行政罚法》第26条,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亦即行政罰鍰會被刑事罰所吸收。
本题所涉及的「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問題,其基本處理原則與例外規定整理如下表,能幫助你更清楚判斷各個選項的正確性。
⚖️ 一行為刑、行政罰競合之處理原則
ㅤㅤ
ㅤㅤ
| 處罰類型 | 法律依據與原則 | 說明 |
|---|---|---|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 刑事優先原則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原則上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 |
| 「其他種類」行政罰 及 「沒入」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 例外得併罰 |
即使已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機關仍得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證照、勒令歇業等)以及沒入。 |
| 刑事緩起訴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非經法院有罪判決,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為裁處。 |
| 刑事緩刑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 刑事案件經法院為緩刑宣告確定者,因暫不執行刑罰,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為裁處。 |
| 扣抵機制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 | 若因緩起訴或緩刑而命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該金額或勞務應於後續裁處的行政罰鍰內扣抵之。 |
| 無罪、不起訴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 刑事案件若最終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表示依刑事法律無從處罰,此時應回歸行政法,由行政機關裁處。 |
✅ 選項分析
-
(A) 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錯誤
此敘述過於籠統。法院僅能審理刑事責任,行政罰則須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裁處。兩者程序不同,並不符合「合併處罰」的定義。 -
(B) 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錯誤
此敘述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刑事優先原則」完全相反。刑事處罰的制裁效果通常較行政罰為重,一行為若同時構成犯罪,依法應優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正確
這正是《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揭示的核心原則。刑事處罰的制裁效果較強,為避免一事二罰,立法者將處罰權優先賦予刑事法院。一旦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即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以「罰鍰」。 -
(D) 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錯誤
此選項敘述並不合理。刑事處罰並非僅限於自由刑,尚有罰金、拘役等種類。此外,若刑事處罰已確定,行政罰鍰即應被吸收,不得再行合併處罰。
本題正確選項為 C。要判斷此類問題,最關鍵的依據就是行政罰鍰的「刑事優先」原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