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
違反政府採購法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D)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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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21), C(20), D(19), E(0) #1476303
統計: A(44), B(121), C(20), D(19), E(0) #1476303
詳解 (共 1 筆)
#4332076
(A)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B)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
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
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C)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明文限制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D)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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