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4.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以下何者非在其範疇內
(A)價值 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B)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C) 價值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D)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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