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B)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C)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
(D)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統計: A(638), B(1044), C(136), D(505), E(0) #342805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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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要旨:(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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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1.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2.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2)行為分擔: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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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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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錯誤(正確選項):共同正犯的成立,主觀上必須有「共同行為之決意」(即意思聯絡)。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縱使客觀上有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也僅能視為「同時犯」,而非共同正犯。
- ✅ (A) 正確:依據實務見解,共同正犯必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而過失犯欠缺犯罪之故意,故過失犯之間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 ✅ (C) 正確:共同行為決意(意思聯絡)不以事前謀議為限。在犯罪行為進行中,行為人之間若形成共同的意思聯絡而繼續實行犯罪,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 ✅ (D) 正確:共同正犯必須是「雙向」或「多向」的意思聯絡。如果僅有一方有共同意思,而他方並不知情,則屬於「片面共同正犯」,依現行實務見解是不予承認的。
- 共同正犯要件:
- 主觀:意思聯絡(共同行為決意)。
- 客觀:行為分擔(共同行為實行)。
- 相較於同時犯:
- 同時犯(兩人在不知情下同時傷害同一人):各自負責,不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共同正犯:即便僅負責把風(謀議共同正犯),亦須負擔全部罪責。
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
過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實務及通說均認為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要旨:(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B) 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若無共同行為決意,即無「犯意聯絡」,僅客觀上共同參與行為(如偶然同時行動),不成立共同正犯,可能僅成立同時犯或個別犯罪。
●共同正犯:
1.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2.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2)行為分擔: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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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D) 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若僅一方有共同犯意,他方不知情(如片面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