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並非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簽證持有人簽證之情形?
(A)所持外國護照遺失,經確認補發中
(B)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C)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D)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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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5), B(53), C(31), D(30), E(0) #1718416
統計: A(2005), B(53), C(31), D(30), E(0) #171841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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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619
註銷護照(護照條例):
1.外交或公務護照之持照人於該護照效期內持用事由消滅後,護照持照人未依期限繳回者,
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2.一、有24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撤銷或廢止簽證(簽證條例):
一、有13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
、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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