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公務員乙在某房子門柱上黏貼拆除違建公函,尚未黏貼完成,即遭屋主甲撕下、揉搓並丟擲乙,並揮打乙,致乙唇內破皮紅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B)甲成立刑法第138條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D)甲成立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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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544), C(177), D(3319), E(0) #3151583

詳解 (共 2 筆)

#5927425

第150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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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行為人僅甲一人,故不可能成立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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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46
刑法§135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甲撕毀公函,並對乙施暴。已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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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8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甲撕毀尚未完成黏貼公函之行為已成立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已黏貼完成則另以§139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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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287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甲對乙施暴致受傷,已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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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0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D:由本題並未可知行為地是否為公共場所,且甲也並非在場助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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