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不動產經紀業依法不得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 事仲介業務,違者應如何處罰?
(A)廢止其許可
(B)停止營業 6 個月
(C)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
(D)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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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95), C(3260), D(88), E(0) #1776547

詳解 (共 1 筆)

#4231517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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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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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不得僱用未具資格從事仲介或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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